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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产业后勤管理处关于参加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通知

作者:时间:2009-10-29点击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

  经省有关部门同意,我校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下称省医保)。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参保工作,经学校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省医保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固定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并参照公务员医保政策享受待遇,发放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卡,实行一人一卡。

  二、自2009年11月1日起,我校正式实施《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政策规定(详见校园公告网),《浙江林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教职工于10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学校公费医疗办法报销,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照省医保政策执行。

  三、参加省医保的教职工在杭州市所有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治疗,无需转院,也可按规定在省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调配购药。目前临安市拟确定的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临安市人民医院和校卫生所两家,现还未正式纳入(未联网)。参保教职工在临安市人民医院和校卫生所就医的,暂由个人自行垫付,于12月3日、4日二天交卫生所,集中到省医保服务中心代为报销。

  四、学校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包括教职工和大学生医保),具体负责医保参保的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卫生所,并设专人管理,地点在东湖校区卫生保健中心二楼。

  五、由于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比较完善并实施了信息化管理,根据我校的实际,教职员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暂时停止运作,另行研究处置意见。

  六、请各学院(部)、各部门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所在单位教职工,做好宣传工作。

  七、请各参保教职工认真学习省级医保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医保政策,避免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八、近期校卫生所将组织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请参保教职工予以关注。校卫生所咨询电话:63740236,内线9298236;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1-85112893。

附件

1、省医保政策汇编(部分)省医保政策汇编(部分).rar
2、省医保政策问答省医保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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