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规定

作者:时间:2011-09-07点击数: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所有学生都应依法履行义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杂费。学费收入也是学校除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学校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财力保证。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做以下规定:

(一)、学费收缴工作细则

1、所有学生都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在每学年注册前足额缴纳学费,凭收费票据报到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期的任何课程考试。

2、对家庭经济困难,确需缓缴学费的学生,需在报到注册前提供当地乡镇(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贫困证明材料,同时填写“缓缴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缓缴,缓缴期限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对前一学年学杂费逾期仍未缴清的学生,本学年不得申请缓缴。

3、对于同意缓缴的学生,凡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原则上先抵交学杂费,直至缴清应缴的各项费用为止。

4、对逾期无故不足额缴纳学费的同学,作以下处理:

(1)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2)该学年奖学金的评比资格取消

(3)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5、学校适时公布学生缴费情况,督促学生按时缴清费用。对不申请缓缴而有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学校取消其评定各类先进的资格。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又不愿意接受帮助的学生,学校将劝其退学。

(二)、缴费方式

1、学生学杂费全部采用建行“龙卡”代扣代缴。学生在开学前一周务必将学杂费存入自己的“龙卡”账户内。学校委托建设银行从学生的“龙卡”账户中自动扣缴,并打印出收费票据。

2、“龙卡”遗失或损坏的学生,可直接到市府前建行储蓄所办理新卡,建行府前储蓄所电话:0571-63722186。办理好新卡后,学生到辅导员处登记新卡号。

3、《缓缴申请表》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到学生工作网站——资助在线下载。助学贷款已获批准,但贷款尚未到位的学生,也需要办理学杂费缓缴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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